2017年1月1日 星期日

各位對今年的年終獎金都滿意嗎?

近日筆者友人因為老闆發給年終獎金的數字好像不太正確而向我諮詢了一番。他目前在公司的經歷與當初的談薪內容如下幾點:

  • 目前到職四個月(2016/09/01~2016/12/31)
  • 勞動契約上註明之年終獎金為2個月,並註記如下:

    試用期為三個月(至2016年12月1日止,若報到日期有變更,則以實際日期計算為準),試用期滿後每年發放兩個月年終獎金共XXXXXX元整(轉正職期間未滿一年則依比例發放)。


根據與老闆談妥的勞動條件,假設他月薪為6萬,他的年終獎金計算方式應該如下:

2(個月年終)x6萬(月薪)=12萬,並依到職時間依比例調整:12萬x(4/12)=4萬


而他實際卻只拿到一萬,意味著他的年資目前只被記為1個月,顯然前3個月未被計入年資。若真是因為此3個月被記為試用期,而不計入年終獎金發放,那可真是可笑了。


boss


根據勞基法規定,是沒有試用期這件事的,倘若有任何公司行號以「試用期」來作為一些規定福利的條件,事實上都是和勞基法有所牴觸,是可以提出申訴的。另外,試用期三個月不管怎樣,絕對都是年資的一部份。


回到這位朋友的情況,我們可以發現真正的問題在於「試用期滿後每年發放兩個月年終獎金共XXXXXX元整(轉正職期間未滿一年則依比例發放)」,其中 依比例發放比例 因為被認定為1個月,導致只計算這1個月作為年終獎金發給基礎。那麼這個比例澳底是不是正確的呢?


事實上,在勞動契約上因未載明其比例的定義為 轉正職期間(即1個月) 還是 該年度年資(即4個月),因此計算方式應該是以4個月作為比例計算才屬合理。此外,依據勞基法,其契約所謂的 試用期 是沒有效力的,因此不論如何,其比例計算標準實在很難以1個月作為計算。

勞基法中年終獎金相關規定


在勞基法中關於年終獎金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39&ctNode=63848&mp=116003


其中要注意的是,年終獎金的概念分為兩種:薪資一部份獎金性質。假設勞動契約中有載明「一年保證 14 個月」,表示這2個月年終是受到勞基法薪資保障的。以筆者友人這個情況來說,他的年終獎金應屬獎金性質,而非薪資性質,很難直接把其所謂的計算比例直接認定為4個月。假設其是薪資性質,那就真的直接可以告這個雇主了,因為其比例肯定為4個月。


慣老闆們的成功只是偶然


筆者認為,這些出來開公司卻不諳勞基法的慣老闆們之所以能經營一間公司,充其量只是幸運罷了,因為連員工在勞基法上享有的權利之功課都做不好,那他經營公司的態度也相去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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